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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并非专业的台湾问题研究专家,对于马英九先生的具体论述的政治背景亦难以进行准确完整的把握,而仅仅是依据其正式的文告与讲话展开相关分析,偏差恐难以避免。
马英九先生跟从台湾人恐惧两制模式矮化台湾的普遍心理而只字不提两制模式,实为舍近求远之见。两制模式具有非殖民化的胎痕,这一点不适合两岸关系,但这一模式中反映出来的一个主权、多元治理体系的政治实践理性则是更加具有借鉴价值的。
马英九先生在就职演说中申明了文化构成优越论与治权优先论的立场,这是严格的宪政法理层面的立场,故值得加以重视和讨论。笔者认为不妨将一国两区的平等融合的诉求与一国两制的弹性化的处理并合起来,称之为一国两区两制。(4)两岸议题结构上开始逐步修正经热政冷的格局,适当提升政治议题的地位。两制是指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台湾的资本主义制度可以并行不悖,其具体前途与融合程度留待未来的世代与实践予以解决,在此之前,两岸作为一个主权之下的两个治理体系可以在宪政安排上进行一定的制度区隔,而不必罔顾实际的政治差异而追求激进的政治一体化(无论是民主化还是社会主义化)。下面分别概括两德模式与两制模式的要点并进行简要的对比。
在此意义上,一国两区两制其实有着极其丰富的政治和宪法内涵值得挖掘。不过,讨论两岸关系的未来宏观走向,我们还必须将主要精力放在执政党国民党及其领袖马英九关于两岸关系的集中论述上,这一论述充分体现于其就职演说。因此,司法权威的树立关键就是看法院的权威。
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法官行政级别的解决权掌握在同级党委手中,并且法院经费来源于同级财政,法官的工资亦来源于同级财政,法院仍然在较大程度上受到同级政府的制约,在牵涉政府的相关案件中,法院难以进行公正裁判。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的审判执行活动之所以是权威的,是因为法院开展的审判职能是执行国家法律的活动,法院通过审判执行活动保障人们服从国家法律,只有以司法权威作为保证,才能让每一名社会成员严格遵守法律,司法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才会得到有效发挥。但是,近些年来,从见诸报端的一些案件来看,有些冤假错案已经引起司法机关乃至中央的高度重视。
现在,法院院长的行政级别为相当于同级政府的副职。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振汉等大法官由于贪腐被判刑,此外,还有部分高院、中院和基层法院的院领导、庭长和副庭长、一般法官因贪污腐败而被判处刑罚,法官贪腐行为已经给法官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司法的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内容。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按照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同时,要充分尊重刑事辩护律师在避免冤假错案中发挥的作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科技手段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要想方设法在避免冤假错案的过程中争取人民群众的支持帮助。
司法公正,必须确保无罪的公民不受刑事追究。2013年5月6日,最高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发表题为《我们应该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署名文章。司法公正是司法权威的基础。周强进一步强调,要坚决依法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这是司法自信的表现,也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
然而,当前我国司法的权威性、公信力尚有较大改善空间,甚至在部分地区存在一定程度上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很显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也是由具体的工作人员组成的,如果司法工作人员不能秉公执法,而是徇私枉法,人民群众就会不信任司法,司法就会失去公信力、权威性。
对此,我们必须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和加强民众参与和监督,切实加大对审判纪律作风的整顿,适当提升法官薪酬待遇,确保司法廉洁。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在当前已经得到转变,司法审判已经逐步树立实体和程序并重的观念,这有助于实现最佳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同时,司法权威还受到审判机关内部因素以及各种社会政治因素的影响。只有如此,才能更加有力地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才能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一些缺乏长远眼光、缺乏法治思维的领导干部以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币解决、稳定压倒一切等错误观念解决涉法涉诉案件,导致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频发多发,司法的终局性、权威性受到影响。直到我国1954年《宪法》颁行之后才将司法机关独立于政府之外,但是司法机关负责人的行政级别要比政府低,在较长的时间之内仅仅相当于政府的组织部门负责人的级别。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司法审判,可以保障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有效促进官民和谐。对此,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着力提升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加大司法改革力度,从而更好地发挥司法防线功能,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各类矛盾纠纷就更加趋于复杂化、多样化,利益冲突更加尖锐,矛盾更加难以调和。其中,法院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十分关键的,在法院自身影响司法公信、司法权威的诸多因素中,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法院司法审判人员队伍素质还不够高。
司法公正是司法权威的前提 司法分为广义的司法和狭义的司法,广义的司法是指国家办理案件的诉讼活动,而狭义的司法是指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通常意义上的司法就是指狭义的司法,专指法院各项审判职能活动。同时,司法的权威还体现在社会公众、一切国家机构和组织对司法的服从性,司法在全社会应该具有公信力,司法机关的裁决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共同遵守。
影响司法权威的外在因素。法院中拥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司法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通过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司法审判权,可以对民事案件做出裁判,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要更好地发挥司法的防线功能,就必须牢固树立司法的权威,以司法的权威性、终局性、公信力来保障司法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具有至高无上性、权威性,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和公布的法律,任何国家机关、领导人、单位和公民均必须严格遵守和服从,任何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都将引起消极的法律后果,违法者均须受到法律的制裁,触犯国家刑事法律者将受到刑事处罚。司法裁判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载体,除了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等程序之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社会力量均不得推翻法院的裁判,法院的裁判具有终局性。司法审判工作是一项十分专业的工作,需要具备法律知识,同时还需要相应的社会基本知识、社会经验,并且还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这些因素保证法官办案的准确性、公正性。
公正是司法天然具有的本质属性,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和灵魂,国家设置司法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更加受到影响,对社会和谐稳定、国家法治建设产生阻碍。
③赵凌,林战:错案密集平反,最高法的想法和办法,《南方周末》,2013年6月13日。新中国建立之后,按照我国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的规定,我国建立的司法机关完全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司法机关完全隶属于人民政府,接受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管理。
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诉讼中处于核心地位,离开了法院的审判职能,司法活动也就无从谈论。制约司法权威的主要因素 当前,我国司法权威已经得到较好地树立,但是司法的权威还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是当前我国社会关系极其复杂,其中有许多因素给司法权威地树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带来了负面影响。
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各种影响司法独立、司法权威的干扰因素,我国应健全完善配套体制机制以确保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想方设法排除对法院独立审判的干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防线作用的发挥。司法程序公正既具有工具价值,也具有其独立的价值,程序和实体的公正相辅相成。如果司法裁判没有终局性的特点,其他组织机构和个人、社会力量很容易就推翻司法审判机关做出的裁判。在当今社会,每时每刻都会产生许多矛盾纠纷,有的纠纷如果不及时处理就会引发更大的冲突,对社会、对国家和对人民群众造成巨大危害,部分冲突和矛盾可能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定有序,致使社会矛盾更加激化、尖锐。
②沈德咏的文章从侧面表明,最高法院对以往各级法院所办的冤假错案尤其是错杀了人的案件进行了深刻地反思,并且试图充分地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共同防范冤假错案,充分依靠法律程序制度防范冤假错案,充分依靠党的领导切实做好防范冤假错案的工作,及时将真相告诉百姓。影响司法权威的内在因素。
当前的司法权威受到了严重挑战。由于社会关系复杂,影响司法权威的负面因素是多种多样的。
沈德咏认为:我们应该从思想上进一步强化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提升司法权威,必须确保司法独立、确保司法廉洁、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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